2006年9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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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10万落袋 国家损失450万
舟山农林渔业局长孙旭军滥用职权获刑
通讯员 范跃红 海波

  本报讯  舟山农林渔业局原局长孙旭军在任岱山县县长期间,公然违反贷款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县政府名义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结果导致国家损失450万元人民币,期间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昨天,舟山市定海区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至2004年12月,孙旭军任岱山县副县长、代县长及县长期间,在主持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岱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河豚鱼养殖项目贷款的过程中,指示岱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指令岱山盐业公司为养殖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并口头承诺经济责任由县政府承担。盐业公司被迫同意担保,先后两次为养殖公司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4年底,养殖公司倒闭,该公司经理叶某一走了之。盐业公司遂要求县政府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8月26日,按照孙旭军以前的指令,岱山县政府决定,原由盐业公司担保的200万元贷款,由岱山县贷促会负责赔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00万元。
  另查明,2003年9月8日,孙旭军为帮助叶某还清其个人因开办自行车生产企业向高亭镇政府借的50万元债务,协调信用社为养殖公司新增贷款50万元,并批准贷促会为养殖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时,养殖公司已经倒闭,致使国有资产损失50万元。
  2005年10月,舟山市纪委在调查有关案件时,发现已调任舟山市农林渔业局长的孙旭军有收受贿赂嫌疑。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孙旭军主动交代了自己利用职权收受叶某等多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及为养殖公司违规提供贷款担保的事实。
  鉴于孙旭军有自首情节,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从轻判决。